隨著口腔醫(yī)學的發(fā)展,很多病牙可以經(jīng)過治療而恢復功能,因而拔牙的適應證是相對隨著變化。其適應證主要有以下10種。
1.因條件所限不能治療的晚期牙周病牙齒需要拔除。
2.牙體病有嚴重齲壞,不能修復的患牙。但如牙根及根周情況良好,可經(jīng)治療后做樁冠或覆蓋義齒,不必拔除。
3.不能用根管治療等方法保留的根周炎病變者。
4.創(chuàng)傷牙,因外傷折裂至齦下,或同時有根折,不能用其他治療方法保存者。骨折線上的牙,應根據(jù)具體情況決定,一般應盡量保留。
5.移位或錯位牙如影響功能及美觀,引起疾病或創(chuàng)傷等,均應拔除。
6.引起鄰牙齲壞或反復引起冠周炎的阻生牙。
7.位置不正或妨礙美觀和功能的多生牙也應拔除。
8.治療需要:因正畸需要進行減數(shù)的牙;因義齒修復的需要應拔除的牙;放療前為預防嚴重并發(fā)癥而需拔除的牙;良性腫瘤或囊腫波及的牙,因不能保留或因治療需要而應拔除者。
9.滯留乳牙應當拔除。但在成人牙列中的乳牙,下方無恒牙或恒牙阻生時,如乳牙無松動且有功能,則不必拔除。
10.對疑為引起某些疾病的病灶牙也應拔除。引起某些局部疾病如頜骨骨髓炎、上頜竇炎等的病灶牙,應在急性炎癥得到控制后拔除。
2012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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